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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2民初15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