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08457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