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3民初539号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