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4执6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24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全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的XXXXXXXXXXXXX467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45205921469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武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