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4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城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宋维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第三人李泊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升水镇碑垭庙村“升钟湖天湖一号”项目1楼1-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09)、2楼2-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0)、3楼3-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1)予以查封。
二、将第三人李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升水镇碑垭庙村“升钟湖天湖一号”项目4楼4-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7)、5楼5-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9)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谭明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川0114执1761号
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成都市新都城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
法院作出的
(2016)川0114执17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将第三人李泊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升水镇碑垭庙村“升钟湖天湖一号”项目1楼1-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09)、2楼2-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0)、3楼3-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1)予以查封。
二、将第三人李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升水镇碑垭庙村“升钟湖天湖一号”项目4楼4-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7)、5楼5-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06819)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3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