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2783号
原告:郝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银川I**育成中心二期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某,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2信息由原告提供)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宁夏某公司、王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