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翼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10678号 原告: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东侧双医路北侧万品汇君悦福邸**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翼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名人国际大厦****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翼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