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杨某1、宁夏锦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259号 原告:杨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玺信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宁夏锦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王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中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2,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杨某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