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259号
原告:杨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玺信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宁夏锦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王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中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2,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杨某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