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兰州森林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西路6号A1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周万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金帆建材市场3号馆3楼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兰州森林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森林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森林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63元,保全申请费3583元,合计8546元,由原告兰州森林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