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民街居委会东方广场7幢3单元9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续,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郑轶
审判员张俊
审判员甘语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