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延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民初2135号
原告: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民街居委会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续,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div>
原告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延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延续诉被告四川恒信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2019)川0302民初2134号案系同一诉争标的,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0302民初2134号案审理。同时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