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691民初3007号 原告: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数字经济产业园C座102-36。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22号(E座)。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正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6896元及利息(以7068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13日的利息为187627.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4年12月12日,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承包的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养片区基础设备建设配套工程(EPC)一标段的标志标牌、电子警察、信号灯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尚欠原告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86896元,于2024年12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286896元,该款项双方自行过付,付至原告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2710046364205000010229账户中; 二、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某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若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且原告有权立即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9元,由被告枣庄某某某某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