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621民初11386号 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E区4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073X6。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告公司监事。 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7576K,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22号(E座)。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张某立即向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支付30216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2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供方)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公司”)(需方)就“枣庄市政建设涡阳县滨河大道(天静宫路-集贤路)工程”成立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就涉案项目供应井盖。被告2张某就被告1涉案项目与原告进行对账结算。2022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1向原告出具了《供应商材料结算对账单》,内容为原告诚德公司共向被告枣庄公司供货了价值767840元的井盖。被告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18日转给原告货款65520元、224560元、175600元,合计465680元,尚欠原告30216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根据供货金额足额为被告开具了发票,经查询,开具的发票已被被告1全部抵扣认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收据、发票均开好,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被告张某户籍查询结果单。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供应商材料结算对账单》一份、原告和被告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2张、发票8张、发票抵扣认证结果查询单8张、原告和被告张某电话通话录音记录两份。证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就案涉项目原告共向被告供货,产生的供货金额为767840元,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将原告开具的8张发票,合计767840元,全部抵扣认证,原告已履行全部的供货义务; 证据三: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向原告银行转账凭证三张、原告和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负责人王总通话录音记录一份。 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共计465680元,尚欠原告302160元货款未支付; 证据四:枣庄市政建设滨河大道(天静宫路-集贤路)工程收货单三张、发票签收单一张。 证明:结合证据二《供应商材料结算对账单》和证据三银行转账记录,枣庄公司已收到诚德公司提供的价值767840元货物,诚德公司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 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未答辩。 被告张某在庭审中答辩认为:原告提出的对账单,是我根据***、***签字的对账单进行核实计算的账目,账目无论是收货方还是公司,我只是核实账目的人,与我个人无关。原告说了那么多,***、枣庄市政等,没有说我,原告应该提供起诉我的证据。 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认定如下:第一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三、四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从原告处采购井盖,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井盖,被告也支付了部分井盖款,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02160元货款未支付的事实。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举证。 根据已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为: 2020年,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就“涡阳县滨河大道(天静宫路-集贤路)工程”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就涉案项目供应井盖。2022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供应商材料结算对账单》,内容为原告共向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供货了价值767840元的井盖。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18日转给原告货款65520元、224560元、175600元,合计465680元,尚欠原告30216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根据供货金额足额为被告开具了发票,经查询,开具的发票已被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全部抵扣认证,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收据、发票均开好,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张某立即向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支付30216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2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张某系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张某的所有行为均应属于代表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签订合同时,甲方处盖有“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合同专用章。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系涡阳县滨河大道(天静宫路-集贤路)工程施工方,从原告处购买井盖,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为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井盖。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张某系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张某的所有行为均应属于代表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经双方结算,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尚欠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货款302160元未有支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下余货款30216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货款3021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21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