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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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4执复8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某某建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负责人:董某。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某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某某建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分公司)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2024)鲁04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某建材分公司以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复议申请,经审查,某某建材分公司撤回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某某建材分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