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2084号 原告: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由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至三月。嗣后,该欠款并未清偿。2018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阳光体育俱乐部借款的说明》,承诺如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未能在2018年12月16日将上述欠款还清,则由其承担归还义务。现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未归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与海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朋友关系。 2016年12月16日,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向海纳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业务需要,今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向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借资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一至三月。”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加盖了印章,**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私章。2016年12月19日,海纳公司向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 2018年8月8日,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与**向海纳公司出具《关于阳光体育俱乐部借款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前述借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12月16日,如到期未能归还,则该借款由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法人**个人接收并承担归还义务。嗣后,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海纳公司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关于阳光体育俱乐部借款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海纳公司与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与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向海纳公司作出的承诺,本院认为具有债务承担的性质,即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即成为新的债务人,取代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承担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四川阳光体育俱乐部与**的承诺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了海纳公司的同意,所以,本院认为,**作为新的债务人,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