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6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杭州海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4300元,执行费2965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查封了(查封时间2019年10月28日,查封期限二年)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前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