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申1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神木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神木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木路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且在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已付331144.81元,在认定的70%的赔偿总额中扣除该所谓“已付331144.81元,”纯属枉法裁判,曲意偏向被申请人;2、申请人的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应依据陕西高科法医司法鉴定结论确定赔偿金额;3、原审对后续治疗费应以5年为准,每年以36000元计算认定赔偿金额为180000元,护理费应以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43元计算为标准,营养费医疗机构有明确的意见,且申请人如此严重的病情,应酌情适当支持部分请求。原审未以上述标准计算残疾额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未支持申请人关于营养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司法惯例,应予纠正。4、本案判决后,申请人因延误治病,故未上诉,并自愿领取了赔偿款,实在出于无奈,迫不得已。综上,原审判决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置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害于不顾,枉法裁判,依法应提起再审,再审后支持申请人上述所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并根据责任划分及有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判决后未上诉,并自愿领取了被申请人自动交付的赔偿款,本案已执行终结,申请人的该行为可视为其服判。故其所持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其申请理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