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2239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5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星,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云,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定州市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M95J5M。
负责人:张跃。
原告***诉被告***、定州市城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景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