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6077号
申请人: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远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申请人北京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某公司价值2056278.0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某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56278.0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远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