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664号
原告:北京开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88号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安,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吉安大厦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邵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开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开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开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开闻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