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织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1303室、1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禕。
被执行人: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纪航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88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织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第(三)项及违约金,执行标的额为1 472 625元,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下列车辆(车牌号为×××
、××× 、××× ),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8876号调解书第(三)项及违约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