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6民初2600号
原告:驻马店东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尚东第一城17号楼2单元1904。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象山花苑3-46。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特别授权):***,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驻马店东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驻马店东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东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东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东洲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