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31464号之一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0)鲁0212财保2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宝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翠玮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