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6财保47号
申请人: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南村新光明里252-11号栋第1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XN1R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盛超、陈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47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4328XC。
法定代表人:倪良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同年2月2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280000.00元为限: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XX支行3202××××9640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1920元,由申请人武汉元平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