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02民初184号
原告:四川廉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缤纷家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8074281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廉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1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廉谊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