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24民初163号
原告:越西县本山租赁,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34MA65TH3Q97。
经营者:***,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越西县本山租赁与被告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因原告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