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24民初373号
原告:渠县土溪镇腾涛砂石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土溪镇商贸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5MA6BU2CT0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现研城街道)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渠县土溪镇腾涛砂石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渠县土溪镇腾涛砂石经营部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土溪镇腾涛砂石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渠县土溪镇腾涛砂石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0元,由原告渠县土溪镇腾涛砂石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