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08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丽,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50070715221。
负责人:张仲坚,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首层自编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M2180H。
法定代表人:廖昌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07.93元、财产保全费2891.95元,合共7099.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负担3549.94元;由被告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49.94元(由被告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已履行)。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淑君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08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丽,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50070715221。
负责人:张仲坚,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首层自编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M2180H。
法定代表人:廖昌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07.93元、财产保全费2891.95元,合共7099.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负担3549.94元;由被告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49.94元(由被告广东雄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已履行)。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