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榆林市垠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943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垠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4CQW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以东曲江国际金融中心1层10105-10106房间及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612026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垠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