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3124号
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369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怀远曼哈顿小区10-2-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31C9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