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33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3696F。
法定代表人:路**,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哈顿小区10-2-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31C9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5财保337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告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进行查封,现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顺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