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航电梯有限公司

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肥东执字第0125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5863—4。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126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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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56号


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5863—4。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长乐乡仙临村新房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09154379。
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126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肥东执字第01256号
***: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17760元。
(2)向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
(3)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6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
账号:13×××72。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肥东执字第01256号
***: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17760元。
(2)向合肥宇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
(3)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6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
账号:13×××72。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注:此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