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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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保区公共仓储B区2号仓库办公楼3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N9W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17层A17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033900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902民初83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杨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