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4853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310号对被申请人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喆
书记员 李欣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