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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2078号之三
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保区公共仓储****仓库办公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N9W93。
法定代表人:黄罡,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晓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环球置地广场**A17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033900XU。
法定代表人:王增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琪,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计7463元,由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洪海娟
人民陪审员王善龙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