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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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2078号之三



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保区公共仓储****仓库办公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N9W93。




法定代表人:黄罡,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晓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环球置地广场**A17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033900XU。




法定代表人:王增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琪,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计7463元,由舟山科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洪海娟


人民陪审员王善龙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