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485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计4766.5元,由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喆
书记员 李欣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