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4853号
原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喆
书记员 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