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恒飞机械有限公司、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6312号
原告:沈阳恒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桃山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88726412Y。
法定代表人:王思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17层A17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033900XU。
法定代表人:王增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瑞智万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恒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恒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叶 芃
人民陪审员  李淑平
人民陪审员  赵苏楠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