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81号
原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开庭审理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