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终5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