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诉前调确63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腾飞电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凤凰山庄北区13号楼三单元402号。
经营者:***,经理。
被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腾飞电炉厂与被告临沂宏盛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腾飞电炉厂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腾飞电炉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腾飞电炉厂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