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105民初15157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科尔沁南路69号留学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大厦10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西6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盈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盈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通信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内0105民初151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科盈联公司9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盈联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78987.27元,并从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为17823.91元);2.判令中科盈联公司支付律师费2629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0元由中科盈联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1日,通信公司与中科盈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中科盈联公司将包头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暨“雪亮工程”环包、旗县区交界卡口及视频监控前端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给通信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双方完成了工程项目决算,中科盈联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经核对,中科盈联公司欠付通信公司工程款1178987.27元,中科盈联公司承诺按照3、4、5、6、7月每月还款200000元,8月还款178987.27元的方式,陆续进行偿还。并承诺,若未能按期偿还欠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逾期未按时全额还款的,双方按欠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信公司有权向通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中科盈联公司承担。根据协议约定,中科盈联公司于2023年3月、4月共支付通信公司300000元,2023年5月1日之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当前尚欠金额为878987.27元,中科盈联公司已经违背了《还款协议》的约定。为此,通信公司特向贵院主张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科盈联公司辩称,对通信公司请求的欠付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也同意支付,只是现在资金不到位。对案件事实也认可,但利息有点高,不同意支付;律师费也不同意支付,通信公司没有必要请律师;保全产生的费用也不同意支付。中科盈联公司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所以同意按同期利率给付利息。在开庭之前,双方又积极的协商了几次,之前调解也说过可以抵顶房屋、车辆等,但是通信公司说价值不好认定,所以最后没商量成。中科盈联公司也是给政府做的工程,政府也有欠中科盈联公司的款项没给,所以中科盈联公司这个资金一直凑不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1日,通信公司与中科盈联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科盈联公司将包头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暨“雪亮工程”环包、旗县区交界卡口及视频监控前端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给通信公司。2022年6月2日通信公司与中科盈联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二份,结算金额分别为2401933.27元和227054元,结算工程款共计2628987.27元。通信公司向本院提交发票存根6张,证明已经向中科盈联公司开具了发票,中科盈联公司对此不持异议。通信公司自认截止2023年1月30日中科盈联公司已经累计支付工程款145万元。 2023年2月28日,通信公司(甲方)与中科盈联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载明:1.经双方核对乙方欠付甲方的工程款为1178987.27元,乙方按照3、4、5、6、7月每月还款200000元,8月还款178987.27元的方式,陆续进行偿还;2.若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3.逾期未按时全额还款的,双方按欠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乙方任意一期未按时偿还的,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3年3月28日中科盈联公司向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23年4月29日中科盈联公司向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 2023年6月25日通信公司与内蒙古蒙商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6295元。本案诉讼过程中,通信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00元。 本院认为,通信公司与中科盈联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时,中科盈联公司认可尚欠通信公司工程款878987.27元,故通信公司主张中科盈联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78987.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还款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且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中科盈联公司承担,且通信公司提交了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律师费2629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00元,故通信公司主张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及律师费2629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为17823.91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78987.27元,并从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为17823.91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629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6.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8.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债务人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 0602005309200124415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债务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