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审被告:绵阳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县永昌镇马鞍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624G6M34。
法定代表人:冉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
审判员罗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郧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