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6民初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被告:绵阳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马鞍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冉伦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绵阳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