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5民初1726号 原告: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滩新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0735532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