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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02民初2937号 原告:九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九江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九江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6元,由原告九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