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日富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日富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1145号
原告:苏州日富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胡继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艳、张硕,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钟恒。
原告苏州日富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日富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苏州日富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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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歆
书 记 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