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244号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div>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