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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244号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新乡市/div>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