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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242号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98号财政局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汉族,住新乡市。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