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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248号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98号财政局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