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248号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98号财政局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